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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9章证据不明显(1 / 2)

涉嫌滥用职权罪,周临波和沈东林被明元区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来两人被刑事拘留,7天后被批准逮捕。

在唐斌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叶开多次向时任明元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沈东林及周临波等人反映,因为唐斌的问题使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公安机关能在侦办唐斌、汤庆刚的案件过程中,帮助自己挽回损失。

沈东林获知唐斌将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消息后,便电话通知了叶开,叶开提出马上安排徐宁与唐斌就赔偿问题进行交谈。

沈东林遂将周临波的联系方式给叶开。周临波按照沈东林的安排带徐宁至监视居住点唐斌的房间与唐斌交涉,并让负责看管的辅警离开房间,只留下徐宁与唐斌两人。

在二人交谈期间,周临波曾进入房间,督促唐斌尽快就损失问题与叶开达成协议。

明元区人民法院负责此案件审理的法官认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沈东林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沈东林违反规定向叶开泄露办案秘密,安排叶开、徐宁等人至监视居住点会见唐斌、汤庆刚,并指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予帮助,致使叶开等人利用公安机关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影响力对唐斌、汤庆刚施加压力,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临波身为明元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违反办案规定,安排与案件无关人员徐宁与唐斌会见、谈判,并将负责看守的辅警支开,为二人谈判便利。

在谈判过程中,周临波也进入房间对唐斌进行言语劝说。可见周临波明知他人意图通过公安机关的职权来挽回经济损失,仍积极帮助,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国家机关信誉、执法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审理,明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沈东林、周临波犯滥用职权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人进行上诉后,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周临波和沈东林在举报信中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有消息说是时任天宁市政法委书记周小健一直在关注案件情况。

让人意外的是,明元区人民法院和天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唐斌案受害人叶开和中间人徐宁,不构成敲诈勒索,但沈东林、周临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维持原判,是周临波和沈东林没想到的。

沈东林在举报信中提到,批准会见也是为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符合办案要求,且当时不知道唐斌的妻子此前找过徐宁。因相关负责民警休假了,他才打电话给周临波安排会见。

周临波则表示,自己在此前和叶开、徐宁都不认识。唐斌监视居住的房间有监控,两人沟通时,房门是打开的,有辅警在门口值守。我按规定进行巡查,具体说了什么我也记不太清楚。

周临波表示,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认定,监控录像中背景噪声主要为电视中的人声,对目标对象的语音造成了掩蔽,相互之间无法分离,因此不具备检验条件。既然是不具备检验条件又如何认定就是我说的。

同时,他还提到在庭审期间,自己的辩护律师曾请求合议庭播放会见期间的录音录像,开展法庭调查,却遭到拒绝,自己的工作笔记也在审理中丢失。

沈东林和周临波还表示,唐斌监视居住房间的监控记录系警务秘密,是案件的重要证据,由公安机关保存,如要调取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除了案件承办人之外,其它人均无权调看,而唐斌是如何获取到监控录像的,办案机关却没有进行追究。

对于获取监控记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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